保健食品感官性状,保健食品感官性状分析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保健食品感官性状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保健食品感官性状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四章34条内容?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食品安全法第四章34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全过程的控制措施和风险评估、预防控制、纠正措施等内容。
同时,食品生产经营者还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对生产经营环节进行追溯,从而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保健食品感官性状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保健食品感官性状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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