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普通食品共线,保健食品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吗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保健食品普通食品共线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保健食品普通食品共线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如何界定?
1、含义不同普通食品,可供人类食用或饮用的物质,包括加工食品、半成品和未加工食品,不包括烟草或只作药品用的物质。保健食品亦称功能性食品。一个特定的食品种类。它具有调节人体功能的作用,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适于特定人群食用。
2、作用不同普通食品都能提供人体生存必需的基本营养物质(食品第一功能),都具特定色、香、味、形(食品第二功能)。
保健食品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
3、食用人群不同保健食品一般有特定食用范围(特定人群),而普通食品没有,普通食品所有人都可以吃。
初级农产品和保健食品区别?
1、范围不同:初级农产品包括经粗加工或初级加工的产品。例如,《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二条规定,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粮食、油料、蔬菜、瓜果、茶叶、菌类、畜禽、禽蛋、奶产品、水产品、蜂产品等植物、动物、微生物产品,以及经过清洗、分拣、打蜡、干燥、去壳、切割、分级、包装、冷冻等粗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未经加工或者仅经过挑拣、干燥、粉碎、分割、保鲜、包装等方法初级加工的可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包括粮食、蔬菜、水果、干果、竹笋、畜禽、肉品、奶、蛋、蜂蜜、水产品及食用菌等产品。
2、来源不同:对于农产品初加工应当区别对待,既不能一刀切地认定属于农业生产活动,也不能一刀切地认定为《产品质量法》所称的加工、制作。如果仅是对农产品进行简单处理以便利用或销售,按习惯视为农业生产收获环节之一的,此类简单处理后的产品仍视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所称的农产品或食用农产品,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而非《产品质量法》。
3、环节不同:对农产品的初加工,并非习惯上视为农业生产收获环节,而是足以认定为《产品质量法》所称的加工、制作的,此类初加工后的产品就不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所称的“农产品或食用农产品”,而应适用《产品质量法》或《食品安全法》进行监督管理,有关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和食盐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保健食品的属性和基本特点是什么?
保健食品是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保健品的特点如下:1、保健品首先是食品,具有食品的共性。但不能要求保健食品等同于普通食品,为人体提供各种营养素,更不能将保健品视为正常膳食。2、保健食品具有特定的保健功能,这种功能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其功能的确定性和稳定性必须经过科学实验加以验证。3、保健食品适于特定人群食用。如***降血脂功能的食品只能限定于高血脂人群及易发生高血脂的高危人群。4、保健食品不是药品,保健食品中禁止加入药物。保健食品不能代替药品。5、保健食品具有明确的功效成分。6、保健食品的产品属性即可以是传统的食品属性,也可以是胶囊、片剂等类似药的属性。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保健食品普通食品共线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保健食品普通食品共线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83115484@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llpbw.com/post/534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