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标签标明事项包括,保健食品标签标明事项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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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签应当标明哪些事项?
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3.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 保质期;
5. 产品标准代号;
6. 贮存条件;
8. 生产许可证编号;
9. 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1、食品名称: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2、配料表:各种配料应按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按照要求标示名称。
3、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
4、规格的标示应由单件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和件数组成,或只标示件数,可不标示“规格”二字。
5、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6、日期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什么?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78条的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新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作了哪些规定?
新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主要做了如下规定:
第七十八条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七十九条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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